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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 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
留學生落戶人員“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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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 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
留學生落戶人員“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基本要求:
在滬工作穩定,專業(業績)與崗位相符,一般應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受聘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3、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4、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5、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應屬單位緊缺急需的業務骨干,且具有兩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
7、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8、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的高技能人才。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級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國家級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技能類職業、工種范圍另行發布。
9、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10、在滬投資于本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企業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11、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基本要求:
1、在國內高校畢業后直接出國留學的學生,在國外學成后回國就業;或出國前已申請解除公職手續的留學回國人員;
2、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3、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參照護照出入境時間,累計境外學習逗留時間需要足360天);
4、學業結束回國兩年以內,用人單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將所有材料備齊交至我處受理?;貒鴷r間以護照出入境記錄為準,參照學業、進修、境外工作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業結束時間以及護照出入境記錄;學習結束后在國、境外工作者還另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者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等);
5、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與留學回國人員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簽訂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繳納社會保險費。
6、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⑴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7、留學回國后所有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受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納單或個人社會保險繳納單;若回國后無業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證明原件(見樣張)
8、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一般來說前四個條件都是滿足的,由于教育部留服中心對海歸落戶政策日益收緊,第五個條件比較困難。不少留學生在回國就業過程中都找不到可以申請落戶的單位。
1、用人單位申請報告;
2、《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表》;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質、能力業績的相關材料;
6、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明;
7、與依據的申請條件相應的證明材料;
8、就業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9、有效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10、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11、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引進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者人才公寓、職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權屬證明及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12、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1、《 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2、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3、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4、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5、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6、 出國留學前國內最高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7、 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8、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申請“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9、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10、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11、有婚史者須遞交結(離)婚證及相關證明;持國外結(離)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12、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