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
4.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由代表全部表決權的股東簽署;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7.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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