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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一户一表改造计入供水成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量:1714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至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书面修改意见可通过邮件形式反馈。联系电话:029-63913629,邮箱:fgwjgc@shaanxi.cn。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实行居民、非居民、特种三类分类水价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编辑:  责任编辑:任星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