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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月施行!没有排污许可证 不得排放污染物
来源:西安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量:3357

2月19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施行,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定义务,压实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

如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如有疑问,请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

  编辑:崔婷  责任编辑:王智星  审核:汤少林